第二十一條 牧師結婚 文:陳啟峰牧師
「上帝律法,並未命令牧師宣誓獨身,或禁止結婚。是故,牧師如認為結婚於事奉較為有益,即可各聽其便,一如其他基督徒之結婚同樣合法。」
本宗信仰要道第21條,原出於安利甘宗(英格蘭教會)《39條》之第32條「論會長婚嫁」,只是將主教(bishop)、會長(priest)、會吏(decon)改為牧師(ministers)。《39條》的訂立是在繼承改教運動之信義宗和改革宗之復原教的精神,回歸聖經的教訓;也是為了拒絕羅馬公教的錯誤和弊端。本條是針對牧職人員的婚嫁之自由。有別於羅馬聖職人員之強制獨身。
從聖經來看,古教會的教牧是有妻子的。因為保羅說:「作監督的,必須無可指責,只做一個婦人的丈夫。」(提前3:2)而且羅馬公教尊為第一任教宗的聖彼得和其餘的使徒都有結婚。保羅就當時有人盤問他的使徒權柄時分訴說:「難道我們沒有權柄靠福音吃喝嗎﹖難道我們沒有權柄娶信主的姊妹為妻,帶著一同往來,彷彿其餘的使徒和主的弟兄並磯法一樣嗎﹖」(林前9:4-5)。由此可見,保羅和巴拿巴都有權柄娶妻,只是他們甘心為主的事工放下這權柄。所以當時使徒中有娶妻的,有獨身的,「各聽其便」!
而羅馬公教要求神職人員守貞(獨身),這是從13世紀的三個福音勸諭和修院三個聖願而來,在這些勸諭中,強調天父賜給某些人的寶貴恩寵。耶穌肯定婚姻不可拆散時,同時也提出為天國而獨身「有為天國自閹的」(太19:12);保羅在哥林多前書第7章,討論婚姻生活時,同時也提出童貞與寡婦守貞。而基督說:「這話不是人人能領受的」(太19:11),在此祂教訓人,不是人人宜於獨居的生活,因為上帝造人,是造男造女(創1:28)。若沒有上帝特別的稟賦和作為,人也沒有能力更改祂的造化。所以凡不宜於獨居的,就當嫁娶。
總而言之,既有上帝的明令(牧師可以結婚,也可以獨身),又有人所共知的教會成規,而且不貞節的獨身生活,更生出許多叫人跌倒、淫亂和其他作奸犯科的醜事。而且強迫獨身是多麼殘忍。而宗教改革時代之前,好些教牧不因別事,單為娶親而被處死刑。保羅稱禁止婚姻為魔鬼的道理(提前 4:1、3),強迫沒有神恩的人度獨身生活,更是違反道德的事。
教牧婚姻中的性生活,也是上帝的恩賜,是美妙(身心靈愛的合一)與能力(生養敬虔後裔)的恩典,而不是使人「獸性化」、使人成為「污穢的」。也不能說守貞使人全心愛主,婚姻令人分心旁騖;其實教牧也可藉婚姻生活,全心愛主,而不是次等的人,更不該在婚姻生活之外,尋求全心愛上主的途徑。
另一方面,凡從上帝領受獨身恩賜的,而能心清意潔的人,要存心謙卑淳樸,以保守獨身,委身奉獻服事上帝,而不自以為是人上人。乃是要以不二分之心,更容易地使人心無所掛慮,專心事奉獨一的主(林前7:32-34),使人更愛上主及眾人,為此天國之愛的完美而節慾,也是值得敬佩的,只是並非人人有此恩賜(太19:12)。對某些特殊的事工或事例,獨身對某些傳道人更好。
本文參考資料:
1.Segler, Franklin. A Theology of Church and Ministry. Broadman Press, Nashville, Tenn. 1968.
2.Petersen, William J. Martin Luther Had A Wife. Tyndale House Publishers, Wheaton, Illinois. 1984.
3.《奧斯堡信條》第23條〈論教牧的婚姻〉
4.Bicknell, E.J. A Theolog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Thirty-Nine Articles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. University Press, Glasgow. 1919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