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條 稱義以後所犯之罪 文:蔡得恩牧師
根據衛理公會信仰要道第十二條(參衛理法規1-4),『人於稱義後再犯之罪,此罪除非是故意違背聖靈,才不可被赦免的,是以人稱義之後再犯之罪,上主仍然准許人悔改。吾人於受聖靈之後,也許辜負上主之恩,乃至於重陷於罪,
但因為上主之恩,仍可改過遷善。因此,如果有人謂稱義以後,即一生不會再犯罪,或犯罪以後,即便是誠心悔改,亦不能蒙赦免,應受譴責,其言不可聽信。』
承上所述,使徒保羅亦於羅馬書第六章第一節與第十五節提出其見解:『這樣,怎麼說呢?我們可以仍在罪中,叫恩典顯多嗎?斷乎不可。這卻怎麼樣呢?我們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嗎?斷乎不可。』保羅對於人在因信稱義之後,是否可以藉著已經享有上主的恩典,以致於能夠有恃無恐的繼續犯罪,或是仍然常常在罪中,提出其忠告與看法、立場。藉著『斷乎不可』這句否定詞,強調『因信稱義』絕對不是廉價的恩典,特別是對於一個已經蒙恩得救的基督徒而言,更是不能夠藉著自己已經擁有了『稱義』的身份,但是卻故意犯罪,毫無顧忌去放縱私欲,甚至是褻瀆、違背聖靈去犯罪。保羅當時所提出的勸勉,乃是希望已經信而受洗的基督徒們,切勿再我行我素過著縱慾的生活。當時在羅馬的外邦基督徒當中,流行著一種錯誤的觀念,認為基督徒已經在『因信稱義』的恩典之下,自然無須禁慾,所以行為如何並不是那麼重要,因為已經脫離了律法,等於不必再遵守任何道德倫理標準,於是,保羅藉此撥亂反正。另外,當時羅馬的教會也存在著縱慾的趨勢,以及誤解保羅教導的猶太基督徒,存在著基督徒已經領受了稱義的恩典,就可以毫無限制的犯罪,而且不需要為著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或是悔罪之偏差觀念。
本會會祖衛斯理約翰亦在其相關見解中,強調上主對人有稱義的恩典(Justifying Grace),同時亦有赦罪的恩典(Pardon Grace),意即人在因信稱義之後,對於自己再犯之罪,則必須謙卑來到上主面前省察誠心悔罪,方能再領受上主赦罪之恩典。如果我們從救恩的歷史角度觀之,可以發現不能低估罪在人性的內在腐蝕(Inbeing sin),而上主在罪與恩典的實在關係中,為人提供了解決之道。
現今,我們重溫衛理信仰要道,旨在提醒我們需珍惜上主為人所預備『因信稱義』的恩典,更不能夠對於稱義之後所犯之罪,視若無睹,恣意而行,甚至毫無悔改之意,以致於辜負上主之恩典。若能即時回轉,正視我們自己在日常信仰生活上,更有恩典中的責任(ResponsibilityGrace),仰望信靠上主,必蒙喜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