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五條 信徒誓言 文:徐秀蓉牧師
「吾人既承認主耶穌基督與使徒雅各禁誡使徒不可輕易發誓之事,即可推定基督教並不禁止發誓。當人在官府前,為信義起見,不能不發誓時,得照先知教訓,遵奉正義,明判真理而行之。」
舊約的律法即已規範起誓的相關條例( 例:出22:11、利5:1),甚至在特定情況下,起誓是必須的( 民5:19)。然而,新約中耶穌的教導似乎有些出入。在馬太福音5:33-37,耶穌說道不可起誓,人們說的話,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。
雅各書5:12 也秉持相同的言論。特別的是,希伯來書6:13-20 載明上帝也曾指著自己起誓,應許賜福予亞伯拉罕。難道主耶穌違背舊約律法,一律禁止人們起誓嗎?
當代猶太人有起誓的習慣,指著天、地、耶路撒冷和自己的頭起誓;他們也會指著耶路撒冷的聖殿,或聖殿裡的聖物起誓,認為這樣的起誓是認真的。耶穌否定人們以上帝之名起誓,因為所指用以起誓的天、地、耶路撒冷都不能與神切割。起誓的人不能靠自己的力量使所起的誓產生效力,這類的起誓往往只不過是虛言,沒有效力,也毫無意義。隨便起誓的結果,常使人陷於詭詐、欺騙和輕慢神的罪中。是,就說是;不是,就說不是,人們當說誠實話,不要混淆真理。
此外,文士和法利賽人這些宗教領袖將起誓給予分類,分類的主要差別在於獻祭物品,若是指著祭物起誓,人們就必須在起誓後依照規矩將祭物獻上,這樣聖殿就會有收入。這些人已經將起誓變成收入的管道,讓人輕忽聖殿與祭壇的神聖性。
因此,耶穌批判文士和法利賽人濫用起誓,教導錯謬,能說卻不能行,使上帝之名反倒受辱( 太23:15-22)。任何人若起誓,無論起誓的內容為何,上帝就已經是見證人。上帝鑒察人心,不喜悅人起假誓,以及起誓後背誓。
總而言之,主耶穌並不禁止人們起誓,但提醒人們不要輕率發誓,慎防上述情況發生。本宗信仰要道第二十五條論「信徒誓言」,其內容遵循主耶穌的教導:不禁止發誓,但不可輕易發誓。接著,論到信徒在特殊狀況下,即在官府面前,不得不發誓時,該如何行。我們對在法庭上發誓的場景並不陌生,有時看美國的媒體會出現證人在法庭上,手按著聖經發誓,藉以表達所說證詞句句屬實。信徒在法庭上的發誓非屬宗教儀式,而是一種法律的程序。
透過起誓的程序,受約於法律之下,使人對自己所說的話負起正式責任。此舉目的叫人不可藉起誓逃避責任,反倒是使人因起誓便被放在法律的約束和監督之下。
特別注意的是,在法庭上起誓之前,須查驗自己所言是否合於真理。明判真理的標準則是「得照先知教訓,遵奉正義」。何謂「先知教訓」? 較具體來說,可參照妥拉中相關的內容, 例如: 出23:1-7; 利19:15、35; 申16:18-20、19:15-21。雖然,信徒在法庭上的起誓屬於法律程序,受法律約束,但是,上帝才是我們最大的約束者與鑒察者,至終都須對上帝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