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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議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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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議會
一、年議會組織
本會年議會下設董事會,董事會為年議會閉會期間之最高權力機構,並為推展業務,下設牧職委員會、會友委員會、法規委員會、提名委員會、財務委員會、退休資遣委員會、教會增長委員會、基督教教育委員會、社會關注委員會、幼兒園管理委員會、青年事工委員會、基督化家庭生活委員會、宣教差傳委員會、產業管理委員會、全國姊妹會、陽明山衛理福音園管理發展委員會等。
本會年議會下另設仲裁委員會,為年議會閉會期間之最高仲裁機構。
二、年議會職權
1.修訂本會法規。(每三年逢選舉年時修訂一次,但遇重大事項,須經董事會四分之三通過,始得排入議程,不得以臨時提案或動議之方式提出) 2.制訂堂會組織章程。 3.設立並支持以本會名義成立之機構,如佈道、教育、慈善、文字、醫療等事業機構。 4.審查並通過會督與各堂會、所屬各委員會及附屬機構等單位之工作報告。 5.按規定選舉及罷免會督、牧職會長、會友會長及董事等。 6.審查並決議各教區、堂會及其所屬各委員會之提案。 7.審核並通過預決算。